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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一男子盗采园区竹笋投进大熊猫室外运动场,被终身禁止参观

 

时间紧迫,法治政府建设必须提速。

[37] 杨伯安:《经济建设是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学习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四川师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1981年第4期。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 ,从新民主主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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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此次修宪的内容多涉及社会领域,可视为中国宪法由政治宪法向社会宪法转型的标志。[31]因此,司法人员的工作重点不在于其技术性和专业性 ,而在于其政治性和阶级性,政治正确成为司法工作人员的首要追求。[72] 李国光 :《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第 2卷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年版,第23页。其二,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举措,有助于走向尊重司法规律的时代。二是中国和帝国主义国家的矛盾。

历史地看,自1949年以来,中国先后发生过两次大的社会转型。(31] 参见侯猛 :《经济体制变迁中的最高人民法院 (1949-1978年 )》,《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其二,政治正确的司法原则。

事实上,2004年之后,大量维权事件中多有法律人士的身影 ,他们或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维权事件之中,并将大量的维权议题直接转变为司法议题,逐步促使政治维权向司法维权转变。[42] 参见李清泉 :《正确把握一个 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关系》,《思想政治工作研究》1992年第 2期。如果说司法方法旨在求真,司法伦理则旨在求善。而司法判决的技术性则是指判决适用程序法与实体法 的精确度,它是一个好的判决的基础保证。

其三,司法伦理建设的展开有可能促使司法 自身定位的调整。1958年8月24日毛泽东在北戴河发表谈话,提出: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 ,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能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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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要义有三:(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为经济建设中心论提供了现实基础。[73] 肖扬 :《中国司法 :挑战与改革》,《人 民司法》2005年第 1期。[73]至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正式成为中国司法的一项基本政策。[59] 三、社会司法价值观:为社会稳定排忧解难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对八二"宪法的第四次修正草案。

[10]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编:《最高人民法院历任院长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年版 ,第 21页。自1993年修宪之后,法学界就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法律应当怎样发展的问题作了大量研究 ,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命题。三核价值观可解释为衡平司法价值观在中国法治语境中的官方表述,公正、廉洁、为民也可以解读为中国法治文明的三重基本目标。受社会司法价值观的支配,司法的社会效果被过度放大 ,甚或被等同于社会稳定、等同于国家大局。

[71]以2005-2010年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为例,大致可以勾勒这种转向的轨迹(表3)。(三)解释性表征 其一,力塑司法为民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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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中国司法回归目的价值并实现多元衡平,即走向衡平司法价值观乃为时势所趋。(2)在法院外部,人们对于司法的评价已经逐渐 由理想主义向实用主义转变,只有能够有效地解决人们实际问题的法院才是好法院渐成社会共识。

[3] 李刚:《法家法治思想与当今法治思想析论》,《学理论》2010年第 35期。[47]参见 《邓小平文选》第 1卷,人 民出版社 1994年版,第 323页。[39](2)宪法明确规定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即除规定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外 ,还规定了个体经济等经济形式的法律地位和国家政策,从而否定了那种认为所有制越单一越好、越大越公越好的观点。[90]为民则内含亲民、便民、利民等价值诉求。[12] 其二,专制司法的文化心理是促成政治司法价值观的社会动因。[60]随后,中共中央于9月19日召开的第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正式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和 社会建设的全新概念,[61]并将其设定为中国共产党今后执政的战略任务。

2010年4月6日,胡锦涛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全党同志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继续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引向深入,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至此 ,维稳已经上升为与 发展并重的核心任务,因此也顺理成章地被设定为考核各级党政官员的核心指标。

[22]至此,与政治司法价值观相互映衬的政法体制渐成雏形。[58] 参见刘剑雄 :《中国的政治锦标赛竞争研究》,《公共管理学报》2008年第 3期。

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被国内外反动派所包围,反颠覆、反侵略的斗争严峻。至此,中国司法开始着力于 自身伦理的建设。

同理 ,司法也很难拒绝这种护航要求:护住了经济,就意味着护住了党政领导的 乌纱帽。比如1951年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等,1952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等,1954年的《逮捕拘留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等,均带有强烈的专政色彩。宪法还规定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可依法经营。[34]从此以后,中国司法被定位为为经济建设服务,[35]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成为该时期司法的重要甚至首要目标。

[49] 参见林赭:《树立市场经济观念,推进法制现代化进程—— 法律与社会发展学术研讨会综述》,《政治与 法律》1993年第 3期。其一,维护执政党绩效合法性是经济司法价值观形成的政治动因。

其基本意味有二:(1)在国家法治建设上,意味着由立法主导转向司法主导。[24]1952年8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进行司法改革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指示》,启动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反对旧司法观点和改革整个司法机关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改革运动。

[7] 参见卞建林 :《现代司法理念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2年版,第 52页。这种包容性和开放性不仅让三核价值观能够吸纳更多的价值元素,也为个案裁判中的多元衡平抉择提供更充足的正当性解释空间。

[41](2)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国策,意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 、民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三项建设中,把经济建设作为中心任务,其它各项建设都要 围绕这个中心,并为它服务。根据第二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报告 ,截止1991年5月,全国从事经济审判业务的队伍人数达到 2.4万余人。其三 ,有助长民粹主义之忧。对于司法而言,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义就是尊重司法规律。

早在2002年召开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 ,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李国光就首次提出两个效果相统一 的原则:衡量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准,就是看在办案中能否从党和国家大局出发始终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审判的法律效果是通过严格适用法律来发挥依法审判的作用和效果。同时,古往今来的中国社会对于司法最朴素的印象多与刑罚或惩戒有关,[13]并将司法涂染上某种程度的暴虐和血腥色彩。

据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也出台了一系列司法便民、利民、护民等具体措施 ,并逐项落实。迄今为止的经验表明,一国法治发展的初期基本上都是由议会主导的,即立法主导 ,但在法律体系逐步成型之后,立法权便渐次隐居于法治建设的幕后。

[66]维权诉求一方面给包括法院在内的各公权机构制造了巨大压力 ,使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面临越来越严峻的考验 ,[67]迫使政府将注意力向社会领域分流,另一方面又暴露了社会迫切需要司法介入维权的大众心理。[55] 参见沈关生:《经济纠纷案件何以上升》,《嘹望周刊》1986年第 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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